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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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剥夺政治权利涉及选举权、言论自由、任职资格等,具体分为四种情况:死刑和无期徒刑者终身剥夺;死缓或无期徒刑转有期,剥夺期限调整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或拘役附加剥夺,期限一年至五年;管制者剥夺期限与管制同步。期满后通常恢复政治权利,但受刑事制裁者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依据法律不得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一、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我们需要解释以下内容:

首先是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其次是发表意见、出版书籍、进行聚集、加入社团、依法行进、展示立场等有组织有纪律的表达意愿的权利;

接下来是担任不同等级的国家机构职务的权利;

最后是担任国有公司、大型企业、社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需要了解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也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情形:

第一,对那些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直至生命的终结。

第二,当死缓转变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时,应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进行调整,将其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四,对于被判处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言,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应当保持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外,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达到法定时限结束,受害者应该被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而回归到政治生活中后,他自然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政治权利无法再次享受。

比如,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曾经遭受过刑事制裁的人们(其中当然包括了曾经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士)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重要岗位。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二、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我们需要解释以下内容:

首先是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其次是发表意见、出版书籍、进行聚集、加入社团、依法行进、展示立场等有组织有纪律的表达意愿的权利;

接下来是担任不同等级的国家机构职务的权利;

最后是担任国有公司、大型企业、社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需要了解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也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情形:

第一,对那些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直至生命的终结。

第二,当死缓转变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时,应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进行调整,将其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四,对于被判处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言,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应当保持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外,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达到法定时限结束,受害者应该被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而回归到政治生活中后,他自然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政治权利无法再次享受。

比如,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曾经遭受过刑事制裁的人们(其中当然包括了曾经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士)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重要岗位。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我们需要解释以下内容:

首先是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其次是发表意见、出版书籍、进行聚集、加入社团、依法行进、展示立场等有组织有纪律的表达意愿的权利;

接下来是担任不同等级的国家机构职务的权利;

最后是担任国有公司、大型企业、社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需要了解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也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情形:

第一,对那些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直至生命的终结。

第二,当死缓转变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时,应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进行调整,将其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四,对于被判处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言,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应当保持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外,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达到法定时限结束,受害者应该被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而回归到政治生活中后,他自然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政治权利无法再次享受。

比如,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曾经遭受过刑事制裁的人们(其中当然包括了曾经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士)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重要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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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具体方法有哪些
根据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种方法: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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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要承包土地,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剥夺土地承包权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土地法第三十五条对剥夺土地承包权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如果选择打官司的话,建议你最好找一个专职律师代理,他会告诉你该怎么办并可以代你书写相关法律文书,那样把握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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