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我们需要解释以下内容:
首先是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其次是发表意见、出版书籍、进行聚集、加入社团、依法行进、展示立场等有组织有纪律的表达意愿的权利;
接下来是担任不同等级的国家机构职务的权利;
最后是担任国有公司、大型企业、社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需要了解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也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情形:
第一,对那些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直至生命的终结。
第二,当死缓转变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时,应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进行调整,将其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四,对于被判处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言,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应当保持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外,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达到法定时限结束,受害者应该被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而回归到政治生活中后,他自然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政治权利无法再次享受。
比如,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曾经遭受过刑事制裁的人们(其中当然包括了曾经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士)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重要岗位。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二、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我们需要解释以下内容:
首先是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其次是发表意见、出版书籍、进行聚集、加入社团、依法行进、展示立场等有组织有纪律的表达意愿的权利;
接下来是担任不同等级的国家机构职务的权利;
最后是担任国有公司、大型企业、社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需要了解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也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情形:
第一,对那些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直至生命的终结。
第二,当死缓转变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时,应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进行调整,将其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四,对于被判处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言,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应当保持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外,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达到法定时限结束,受害者应该被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而回归到政治生活中后,他自然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政治权利无法再次享受。
比如,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曾经遭受过刑事制裁的人们(其中当然包括了曾经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士)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重要岗位。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我们需要解释以下内容:
首先是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其次是发表意见、出版书籍、进行聚集、加入社团、依法行进、展示立场等有组织有纪律的表达意愿的权利;
接下来是担任不同等级的国家机构职务的权利;
最后是担任国有公司、大型企业、社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需要了解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也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情形:
第一,对那些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直至生命的终结。
第二,当死缓转变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时,应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进行调整,将其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四,对于被判处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言,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应当保持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外,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达到法定时限结束,受害者应该被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而回归到政治生活中后,他自然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政治权利无法再次享受。
比如,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曾经遭受过刑事制裁的人们(其中当然包括了曾经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士)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重要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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