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4万元如何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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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与侵占金额挂钩。侵占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侵占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罚金;100万元以上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本案中,侵占金额为4万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具体刑期和罚金由法院依案情判定。
职务侵占罪4万元如何量刑

一、职务侵占罪4万元如何量刑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指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与所侵占财产的价值呈紧密关系。当侵占金额达到≥4万元人民币,便被划入了“数额较大”的范围,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若侵占金额进一步增大至≥40万元人民币,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即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侵占金额高达≥1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罚金。在这个情形中,侵占金额为4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数额较大”的范畴。因此,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至于具体的刑期以及罚金数额,将由审理此案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起诉法院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类犯罪,其审理程序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宜。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同时依照审判权限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资料,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指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与所侵占财产的价值呈紧密关系。当侵占金额达到≥4万元人民币,便被划入了“数额较大”的范围,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若侵占金额进一步增大至≥40万元人民币,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即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侵占金额高达≥1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罚金。在这个情形中,侵占金额为4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数额较大”的范畴。因此,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至于具体的刑期以及罚金数额,将由审理此案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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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务侵占4万怎么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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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3构成要件前提条件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或者能够知道失落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并且很难回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总之,虽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归还的问题,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归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 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丙转交,但丙将该财物全部独吞,则丙能否成立侵占罪?由于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再如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职务侵占罪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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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活中经常在新闻中看到某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将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职务侵占罪在法律上规定是自诉案件,那么应该怎么? 职务侵占罪如何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侵犯通讯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该规定第 (八)项中说:“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职务侵占罪如何: 1、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3、受理: 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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