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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同居关系之际,对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取得的双方共有的收入以及购买的财产,应该按照普通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至于在同居生活之前,其中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可以参照特例按赠与关系处理。当面临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形,在这段时期内,由于共同生产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与债务,亦应按照共同的债权和债务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上海离婚后孩子抚养权
一般而言,二岁以内的儿童通常会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而在二岁以上尚属未成年人的范畴中,当父母双方均希望子女随自己共同生活之时,应遵从司法程序并结合家庭的实际状况,对有利于子女利益审判进行决策;
至于八周岁以上的儿童,如果父母双方出现抚养权之争,则应当充分倾听和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想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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