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机动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若各方均负有责任,则其赔付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实施赔付之责应归于保险机构,即保险公司将对机动车所架载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范围进行核算与判断,并根据此结果进行相应的赔付操作;
其次,对于赔付金额仍无法满足被侵权方权益需求的部分,将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责任认定书中所明确的各责任方在事件中的过失程度以及过错比例来承担自身相应的经济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
1.当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时,非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准确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妥善维护现场状况,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事件。同时,倘若受伤较为严重,还需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如果非机动车辆彼此“相撞”,在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毫不犹豫地立刻向警方报案,并且注意保持事故现场的完整无损。
3.针对非机动车辆与行人间的意外,当务之急乃是及时了解伤者的身体状况,同时把守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