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架构下,即使案件尚未被正式批准逮捕,嫌疑人也有权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这种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救济权利。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那些已经涉嫌犯罪但尚未被定罪的人员,在遵守相关规定且不会逃避司法机关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的前提下,能够暂时离开监禁场所,等待后续法律程序的进一步处理。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降低羁押人数,更能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未批捕取保候审怎么处罚
对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被拘留者,若其已经交付保证金,则应当取消或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如果情节轻微,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书面道歉和保证,同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新的担保人。
然而,如果情节严重,应撤销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如有必要,甚至可以直接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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