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主犯的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诈骗罪主犯多久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涉嫌构成诈骗犯罪,但符合特定条件者,可尝试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需明确的是,实施诈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无法获得保释,但实际能否得到法庭准许,则取决于具体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保释仅适用于审判前阶段,一旦已被判定有罪,便不再适用保释制度。在我国,保释又称作取保候审,而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后,将无法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仅能申请假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各种形式刑罚的犯人,在其服刑过程中,若能始终严格遵守监禁规章制度并积极接受教化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或者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立功奖励者,可予以相应的减刑处置。然而,符合以下重大立功行为之一的犯人,应毫不犹豫地给予减刑优待:首先是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表现;其次,为揭发监狱内部或外部存在的广泛严重犯罪行为提供有价值的情报和证据,而这些信息经过核查确认后具有极高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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