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根本性质差异在于其行为的公开性及隐蔽性的处极高互异。
2.抢劫罪主要是针对那些以掠夺他人财物为意图并对财物所有者实施了公开或者隐蔽的暴力行径或威胁,以便占有他们的财产。
反之,盗窃罪则是在受害人无法察觉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侵犯他人财物。
这两个性质的罪犯关键的差异之处在于,他们是否会在作案现场直接实施暴力或进行威胁。
3.对于盗窃罪来说,其秘密窃取的手段必定要全程贯穿所窃取财物的全过程。
倘若行为人最初采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法,但尚未取得成功、控制住财物之前,就已经被受害人发现,那么该犯罪分子应该被判断为抢夺罪。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显著区别
1.在犯罪故意的内容及其产生的时间上存在明显的差别。
侵占罪通常要求行为人需要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是非暴力手段去非法占有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同时这样的犯罪企图只能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才能产生;
而盗窃罪则是指行为人通过一种非财产所有者或持有人知晓的隐秘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这种犯罪企图则只可能在执行窃取行动之前产生。
2.在犯罪的客观行为上也存在差异。
侵占罪的实现过程中既可以采用秘密的手段,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
然而,盗窃罪的作案手段只能是较为隐蔽的。
3.在犯罪所涉及的对象上亦有区别。
侵占罪所指向的只是行为人在犯罪发生之前已经实际拥有的他人财物;
至于盗窃罪而言,其所针对的只能是行为人格外攫取、之前并不拥有的他人财物。
4.最后,由于退还赃物所带来的法律效应各不相同。
對於侵占罪,只有在拒绝归还或交出所盗取的他人财物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而盗窃罪,即便在采取强制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后选择主动退还,都已经构成犯罪,自愿返还赃物的行为仅仅是作为一个可供酌情量刑的因素对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如何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在刑事犯罪领域中,犯罪既遂及未遂皆属于犯罪构成过程中所涉及的范畴。与其他类型的故意犯罪具有类似之处,盗窃罪未遂的构成亦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标准:
首先,行为人必须已着手实施盗窃这一犯罪行为;
其次,该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即并未实际取得对他人财产的非法控制权;
最后,犯罪未能实现即未能非法控制他人财物,其原因须为盗窃犯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所导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分在于犯罪行为的公开程度以及实施暴力手段的威胁程度,其中,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方式进行财产占有,而抢劫罪往往会采取公开或者向受害者施加威胁等形式来取得财物。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亦存在显著差异:侵占行为指的是个人对于其已经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强行占据,其需先取得该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意图之后才能构成犯罪;而盗窃罪则是通过各种隐秘手段来获取原本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其犯罪意图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形成。此外,侵占行为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而盗窃行为则必须是在暗中进行;侵占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现存的财物,而盗窃行为则是针对新近获得的财物。最后,侵占行为只有在被要求返还时仍拒绝归还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犯罪,而盗窃行为则不论是否退回赃款都将被认定为犯罪,退回赃款只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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