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生病债务应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患病引发后续债务,此类债务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应对此等共同债务,须首先动用到夫妻共有的财产用以偿付,倘若依然无法完全履行,那么便需各自贡献出个人资产予以填补。
在此种情况下,婚姻关系中的任意一方在配偶病痛或受到伤害时,应秉持互帮互助的原则主动伸出援手进行救治,因此产生的债务自然应被归类为共同债务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生活不能自理能不能离婚
关于离婚问题,存在着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并非所有情况下,夫妻一方若出现无法自行处理日常事务的状况便必然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所规定,人民法院裁决准许离婚的唯一依据便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然陷入不可挽回的裂痕。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负有提供互相扶助之责任,而在离婚之后,倘若某一方面临生活困境,那么另一方就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援助。当婚姻关系中的某一方提出离婚诉求时,有关部门有权对该事件展开调解工作,抑或是引导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需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仅因伴侣无法胜任部分日常事务而决心离婚者,这种情形往往难以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当夫妻一方决定要求离婚时,可经由相关组织协助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相应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应该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必要时也必须进行充分的调解工作;倘若已经确认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果,那么人民法院便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承续期间,如有一方于疾病缠身之际引发负债累累,那么此种情形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应当先从彼此共有的家庭财产中进行偿还,若仍存在缺口,则需要各自贡献自己的私人财产资源进行补充。当配偶遭受病痛之苦或者身体受到伤害之时,应当互相帮助并紧急救援,相应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被归类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