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未持有合法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抑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处于暂扣期间驾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均可归类为无照驾驶。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交由当地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予以惩戒:
1.凡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无照驾驶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有权给予2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同时可依法对责任人采取15天以内的拘留惩罚措施。
2.若由于无照驾驶行为导致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致使人员受伤、死亡或是公共物资及私人财物受到重创等情况,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
若责任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需承担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同年,公安机关会依法对涉案车辆的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吊销处理,且在终身时间内责任人不得再次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
对于无证驾驶行为所应采取的惩罚措施方面,其详细规定如下:
其中之一便是仅仅由于未能随身携带驾照便被主管机关发现这种情况时,应当受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实施的拘留机动车,同时责令接受警告,并且得缴纳二十元至两百元之间的罚款,以及登记积分初始为1分。
其次,当涉及到尚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是机动车驾驶证在暂扣期间而进行驾车上路的行为,也将面临同等的处罚方式,需要接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下达的二百元至两千元之间的罚款以及可追加十五天以下拘留的处罚规定。
此外,当机动车驾驶证在暂扣期间而从事驾驶机动车活动时,将记录扣除分数6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牌照驾车行为,涵盖了非法驾驶以及在吊销或者暂时扣押期间的驾驶,乃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有权对此类行为处以200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并给予当事人为期15日的拘留处罚。对于表现特别严重的肇事者,例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者,他们将会同时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指控;而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其相应的刑罚将会被加重,最高甚至可能达到7年有期徒刑。另外,事故发生后的肇事者驾驶证将被直接吊销,并且严禁重新取得驾驶资格,这将是永久性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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