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时效期限是如何界定的
关于刑事案件中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法定最高刑被判处不足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其追诉期为五年。
其次,对于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其追诉期则为十年。
再者,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那么其追诉期将被定为十五年。
最后,当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其追诉期也就相应地变为二十年。
然而,如果在已过去的二十年内,主张对该案进行追诉的人士仍然持续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那么他们应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核准后方可进行追诉工作。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期限已过不予立案吗
关于追诉时效期限已过是否应予立案之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施行细则明文规定,若案涉犯罪行为涉及追诉时效期限已经届满之情况,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若已实施追究则必须撤销案件,或考虑不起诉,亦可选择终止审理案件,甚至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来确定的: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追诉时效为五年;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罪犯,其追诉时效为十年;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其追诉时效则为二十年。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对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进行追诉,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使在二十年后,若仍有必要对该类案件进行追诉,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