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是什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又有哪些
按照现代法学定义,无效婚姻乃指夫妇双方并无法定的结婚要件或者在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此类婚姻无法产生合法婚姻应有的法律效力,并且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境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形被定义为无效婚姻:
第一,已构成重婚行为;
其次,存在着依法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
此外,还包括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患有的医学上认定不应结婚的病症,当其婚后仍未得到治愈;
最后,就是法定婚龄未达标准者缔结的婚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原先包含于上述第三项中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一特定情形已不再视为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的孩子怎么办
在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应力之后,针对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相关抚养权问题将参考对待合法婚姻中子女的方式进行处理,即由父母双方自主协商决定由哪一方负责抚养,若协商难以达成共识,便交由法院依法裁决。通常而言,若您育有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那么该孩子的抚养权将优先考虑授予其母亲;至于年龄超过两周岁的孩子,其抚养权将依据更加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而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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