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婚前财产公证具有重要意义及必要性。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婚前财产契约协议公证能够协助确定婚前财富的具体数量、范围、价值以及产权归属等关键信息;
这是规避并妥善处理婚姻与财产争议的可靠法律保证,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以及财产关系稳定,防止婚姻纠纷的发生,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理
关于开展婚前行财产公证业务之具体流程:
首先,必须切实做好有关婚前财产公证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等;
其次,在完成了上述准备之后,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赴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交正式的公证申请;
第三步,公证机构将会根据所进行的公证事项及其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细致的核实;
第四部,如果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且充足,同时也能够证明申请公证的事项同样真实、合法,那么公证机关将依法为各方当事人开具相应的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这种方式能够明确归纳出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包括其价值和分配权属等方面的细节),从而在预防涉及婚姻关系的纷争以及保障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睦与财产稳固无疑起到了有效的保驾护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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