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办完婚礼之后选择离婚,那么关于彩礼是否需要退还这一问题并不确定。
如果双方虽然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未真正开始共度婚姻生活,或者说,在婚前男方支付彩礼的行为使得他自身的生活陷入了经济困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当他们决定结束这段关系时,彩礼可以考虑予以退还;
然而,若不属于以上提及的任何一种状况,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再要求退还彩礼了。
这里所说的生活暂时性困难,指的是那种仅仅凭借个人财产和在离婚过程中所分得的财产仍无法让其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状态,这种困难必须是极为严重、迫切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三年离婚后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离婚所涉及的彩礼款项并不需要归还给男方。
然而,倘若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婚姻注册程序,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或者,如果支付彩礼的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该行为导致了给付方的财务困难,那么当离婚之际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时,女方必须无条件地将此款项返还给他。这里所指的“生活困难”,主要包涵依赖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分配所得的财产仍旧不足以支撑其在当地的基本生存需求,这是一种极度贫困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举办完盛大的婚礼之后,却迎来离婚的结果,而关于彩礼是否要退回的问题尚待商榷。假如恋人双方尚未开始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男方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经济状况陷入了极度困顿之境,那么在处理离婚事务之际,确实应该将返还彩礼纳入考量范围之内;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圆满缔结了婚姻关系,并且男性并没有因为支付彩礼而进入到极度困难的经济状态之中,这时在决定离婚事项时,通常情况下是不会涉及到退还彩礼事宜的。换句话说,男方需要面临的经济困境应当达到极端和迫切程度,并且没有任何其他有效的解决路径方可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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