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诸多交通事故索赔情形中,车主可能会面临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情况:
首先,若车辆已售出而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登记车主无需对相关民事赔偿进行负责;
其次,如果被盗窃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车主本身并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当购买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时,如果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那么车主本身也无须对相关民事赔偿负责;
最后,若是机动车交付给维修工厂进行修复,期间由修理工人驾车导致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无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赔偿责任则由修理厂来承担。
然而,车主对于将车辆交付给修理厂的这一事实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侵占罪认定条件有哪些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于侵占罪的判定通常需符合以下四个重要的先决条件:其一,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即行为人,应当存在着故意非法获取并据为己有的恶意意图;其二,该行为人需要掌握对事故发生地所遗留财物的控制权限或者治理职责;其三,被侵占的物体应当与交通事故紧密相关,且在事故发生后处于无人照料或者失去控制的状态;其四,行为人需要采取隐匿、转移等手段,将上述财物实质性地据为己有。若以上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那么便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关于交通事故索赔方面,有几种情况下车主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在车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发生事故;遭遇被盗车辆事故;分阶段购买的车辆,卖方在车辆交付之后仍然保留其所有权;以及在车辆进行维修过程中因修理工人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等。在此类情境中,车主需要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车辆已经交给指定的修理厂家处理,并将全责归咎于修理工人或其他相关方。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主要落在了车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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