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离婚后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在离婚之后,如有父母并未亲自承担起抚育子女的责任,他们便拥有了探视子女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以确保顺利进行探访活动。
关于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和时机,应当由双方本着最大程度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规定;
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法律对其进行裁决。
然而,若执行过程中发现探望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取消这种探望行为;
待相关干扰因素消除之后,探望权应尽快得以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家庭暴力离婚怎么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这意味着若夫妻双方均赞同离婚方案且能够在相互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详细的离婚协议书,便可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其次,如若出现某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对财产分配、子女监护权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时,可以考虑启动诉讼程序离婚。在此过程中,家暴行为被视为是衡量夫妻情感是否彻底破裂的关键因素之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需严格审查确认夫妻双方明确表示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并就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议题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登记与发放离婚证的操作。
然而,如若存在中应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请求,该情况可交由相关组织予以协调解决或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涉及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优先进行调解工作以期修复矛盾,但如若确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经调解无果的话,则应当判定离婚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之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确实有权探望其子女,然而这必须以保护和维护子女权益为前提条件。关于探望方式以及具体的探望时间,双方应当进行充分且平等的协商讨论;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定。倘若在特定情况下,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效应,法院便有权利暂时中止该项权利;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确保不会再次发生类似情况时,探望权将得以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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