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我国,针对婚后财产分割这一主题而提起的诉讼流程通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度等。因此,具体的审理周期可能会有所不同,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则整个过程所需时间约为三个月左右。这种方式适用于案情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且争议较小的案件。
2.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则整个过程所需时间约为六个月左右。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需延期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十二个月。
3.若案件进入上诉阶段,则上诉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参考标准,实际审理周期还将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鉴于婚后有一方父母资助其子女购置的房地产,且此产权已被登记至相应出资者子女的名下,则可被视为仅仅针对其自身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此类经确认的房地产应当被确定为夫妻中仅一方享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特定情境之下,所获取到的房地产属于夫妻中的一方个人所有,并不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内,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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