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一定是公司的老板么
1、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
2、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3、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者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对此没有禁止,但是,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阐述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须通过正当、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际占有他人物品;
其二,行为人必须将取得的这些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其次,从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广泛,涵盖了所有年满十八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侵占罪必须由行为人故意实施,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系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侵占罪。
此外,构成侵占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故意损毁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管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财物被毁坏或遗失等等情况,都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1.法人代表乃是公司授与特定自然人以行使法人权力之授权者,涵盖了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以及授权委托人等不同称谓。 2.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组织的核心领导人物,他必须具备职权代表性并对法人组织行使相应的职责权限。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可由厂长、经理等人选担任,或是由董事长、理事长等高管人员担任;但具体的选任权力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自然人都有权同时担任两个以及更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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