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首先,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以此类推由第二顺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有什么
在法定继承制度中,对于遗产分配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协议分配优先性原则,其次是尊重和维护胎儿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再次是以相互体恤和理解为基础进行协商分割的原则,接着是考虑到遗产物品的最佳使用方式而非盲目均分的原则,最后是倾向于照顾那些处于特殊困境且又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原则以及其他未述及的相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法定继承的范畴中,继承对象包括第一顺位及第二顺位继承人等多个类别。其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配偶、父母亲以及生育之子嗣;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兄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这几类亲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子女”包含了婚姻所育之子女、非婚姻所育子女、领养而来的子女以及在事实抚养关系下形成的继子女;而对于“父母”而言,既包含了自然生育成长起来的生父母,也包含了养父母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姊妹”,则涵盖了血缘关系上的同胞兄弟姊妹、亲生父亲与不同母亲或亲生母亲与不同父亲抚养长大的兄弟姊妹、收养而来且存在抚养关系的兄弟姊妹,以及存在实际抚养义务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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