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呢
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二、什么人可以请律师会见被告
1.作为辩护律师,应在执行职务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请求与当事人进行会面,这是看守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予以落实。
2.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若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见面交谈,除需向相关机构提交以上规定的“三证”外,还须明确表明携带的是起诉意见书的复印本。
3.在刑事司法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审判阶段,律师需要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交流讨论的话,除了“三证”外,还应当参考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遗嘱之(内容)制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任特定之遗嘱执行人。若无遗嘱执行人之指定存在于遗嘱之中,亦或是遗嘱中所指定之人因患重疾、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其指定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遗嘱时,那么此时便应当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角色。此外,基层组织,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也可成为遗嘱执行的负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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