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呢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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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3、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什么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呢

一、什么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二、什么人可以请律师会见被告

1.作为辩护律师,应在执行职务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请求与当事人进行会面,这是看守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予以落实。

2.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若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见面交谈,除需向相关机构提交以上规定的“三证”外,还须明确表明携带的是起诉意见书的复印本。

3.在刑事司法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审判阶段,律师需要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交流讨论的话,除了“三证”外,还应当参考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遗嘱之(内容)制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任特定之遗嘱执行人。若无遗嘱执行人之指定存在于遗嘱之中,亦或是遗嘱中所指定之人因患重疾、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其指定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遗嘱时,那么此时便应当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角色。此外,基层组织,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也可成为遗嘱执行的负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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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另外,自书遗嘱有下面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自书遗嘱请使用蓝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不要使用圆珠笔。如果自书遗嘱本身发生争议的时候,圆珠笔写的字很难进行笔迹鉴定。
2、被继承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时候,请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3、手写遗嘱的内容必须全部手写,不能使用电脑打字,之后签字的方式,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为不符合手写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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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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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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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可执行的遗嘱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什么是遗嘱,无效遗嘱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想继承遗嘱,遗嘱生效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1.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2.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生效由谁执行针对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3.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4.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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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职责。因为无效的遗嘱、不成立的遗嘱都不能执行。因此,遗嘱执行人要执行遗嘱,首先应审查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例如,要查明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无涂改,遗嘱的内容有无违法情况等等。遗嘱执行人审查遗嘱时,对遗嘱内容不够明确的,还要弄清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做出符合立遗嘱人原意的解释。
2、清理遗产。清理遗产是指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尽管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一般有具体的说明,但一方面在立遗嘱人设立遗嘱后,遗产的状况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另一方面为执行遗嘱也有必要查清遗产的状况,以防止遗产的占有人隐匿遗产,或造成遗产的遗漏等。遗产较多的,或者不编制遗产清单会影响顺利执行遗嘱时,遗嘱执行人在查清遗产后,还应当编制遗产清单,明确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的遗产范围。遗产清单应当交付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3、管理遗产。遗嘱执行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遗嘱中对遗产的管理有要求的,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中的要求管理遗产。遗嘱中对遗产的管理没有提出要求的,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管理以执行遗嘱的必要为限。例如,遗嘱执行人不得对遗产有处分行为。遗嘱中处分的遗产为他人非法占有的,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返还。对立遗嘱人生前的债权,遗嘱执行人有权收取;对已到期的债务也可以以遗产支付。但除立遗嘱人于遗嘱中指明者外,遗嘱执行人不得为遗产债务的免除。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得从遗产中扣除或者由继承人负担。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遗嘱执行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的内容,并对有关遗产的情况做出说明。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有将遗嘱中处分的遗产转交给有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立遗嘱人在遗嘱中遗赠的财产,应由遗嘱执行人交付给受遗赠人。
6、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对于在执行遗嘱中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妨碍,不论此干涉和妨碍是来自于继承人还是来自于其他人,遗嘱执行人都有权排除,必要时得请求人民保护其执行遗嘱的合法权利。例如,继承人占有或隐匿遗嘱中处分的财产而拒不交出或擅自处分的,他人非法侵占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责令不法行为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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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立遗嘱的时候是可以立遗嘱执行人的,但遗嘱执行人必须要按照遗嘱人的意思执行遗嘱,在立遗嘱的时候是不一定必须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人的则相关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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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遗嘱继承?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人叫遗嘱人,根据遗嘱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不再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二、遗嘱生效后如何执行?
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执行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1)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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