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离婚退伍费平分吗
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军人离婚退伍费要不要平分
没错,军人在退役过程中所获得的安置费等一次性款项确实应该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如果这对夫妇不幸走上了离婚之路,这些费用也将会按照夫妻双方平分的原则进行分配处理。
当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如果涉及到将发放给军人名义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作为分割对象的话,那么这个财产的处理方式就是用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来乘以年平均值,所得到的结果就会被确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并非如此。对于涉及分割发放至现役军人名下的复原费及自主择业费等单次性费用的离婚诉讼而言,应以夫妇婚姻继续期限乘以上述年均额之积,计算得出的结果将作为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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