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告人明知自身具有还款能力却刻意隐瞒财产状况,原告可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告方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详尽的调查,一旦财产线索得以查明,即刻请求法院敦促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利息;
2、如被告人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建议与原告协商商议制定分期赔偿计划,逐步完成债务偿还;
3、倘若被告处于无法工作或者经营活动艰难的处境之中,法院也不失为一个选择,可考虑终结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付审理。
对于这类场合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予以执行:
(一)向法院申请查询、冻结以及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信息。
所谓查询,实际是指人民法院向各银行、信用合作组织等机构展开全面深入的咨询与审查,以获取被申请人存款使用状况的详细资料。
冻结则是人民法院在实施诉讼保障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中的存款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转移的强制措施。
(二)向法院申请暂扣、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其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拥有权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颁布裁决,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提供储蓄服务的单位均须遵守。”(三)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当被申请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意为人民法院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原地封存,不允许任何人转移或处置。
(四)向法院申请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藏的财产。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未能按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反而转移财产,拒绝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真实的财富状况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人民法院审理合并了民事责任纠纷的刑事案件时,并不会对诉讼者收取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照对应法规的规定,这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案件受理费。
然而,若当事人未在刑事流程中提出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行以民事部分为主导提起诉讼,那么此时即需严格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在涉及到刑事犯罪以及相关附属民事索赔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倘若被告对其名下的财产状况故意采取掩盖或回避行为,那么作为受害方的原告便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有关方面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以便为接下来的损害赔偿主张提供更为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持。同时,如果被告因自身经济能力问题无法立即全额偿清所拖欠的债务,原告亦可据此和被告展开商讨并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在此过程中,法院拥有权力对被执行人(即被告)的储蓄账户、可动用资金进行查证、冻结、提取等操作,同时也可以暂时性地扣留或者提取对方的收入来源,甚至是对特定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及公开出售等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得到切实履行。当然,我们不能忽视对于那些因为被告经济状况较为窘迫而无法支付过重赔偿的情况,法院应当考虑审慎地暂停对赔偿部分的审理程序,以此来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原则。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管在何时何地,法院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执行行动,同时要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妥善保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