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租客应如何应对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同等权限的仲裁机构提出相应的减少诉求。
一旦形成明确约定且该金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应按当事人的具体诉求进行适当调整。
尽管违约金的设定可能会略高过实际损失,但只要未达到“过度”程度,便无可适用的司法酌减规则。
在审慎评估违约金是否显得过高时,我们通常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基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认定的基本标准一般为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比例达到30%以上,便可视为“过度高于造成的损失”。
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宜过于死板僵化,我们更倾向于避免由此带来的实际不公现象。
违约金之定义,系指当合同的守约方未能积极履行或履约不当之时,他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违约方支付相应数量的金钱作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则上都可以自愿协商一致确定当一方违约之时应当根据具体违约情形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违约金,并且亦可商量确立因违约所引发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至于如果拟定的违约金低于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鼓舞并欢迎大家来寻求帮助要求适当提高;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足以令实际损失相形见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同样鼓励并欢迎大家来寻求帮助要求适当降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租赁合约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其细则可经由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商来自行确定。
就一般的租赁情况而言,约定义务是约定违约条件和违约情形下所应承担的具体义务。
当中包括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及责任界定,以及另一方在面对该等违约问题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对方继续全面履约、采取及时而有效的补救措施或对己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等方面的种种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房屋租赁协议之中,协议各方可以针对过高的违约金提出相应的减额要求。而法院及仲裁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损失情况作出相应调整,通常情况下,当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时,即被认定为“过分高于”。罚金设定宗旨在于惩罚违反条约的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协议双方拥有自主设定违约金金额的权利。对于违约金过低的情况,应给予支持并鼓励其提高;然而,如违约金过高时,仍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适度下调,以确保协议公正并得以公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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