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辞退试用期员工
依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仅当劳动者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中的任何一项时,用人单位方有权终止劳动者与其的雇佣关系:
首先是(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满足录用标准;
其次是(2)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则制度;
再者是(3)劳动者职业道德败坏,滥用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接着是(4)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在其它用人单位任职,其行为严重干扰了本单位的正常运作,或是在公司明确指出此问题后,仍未能改变自己的行为;
另外还包括(5)劳动者通过欺骗、威胁等环节或利用用人单位的困境,使用人单位在出于无奈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劳动者被依法判定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是禁止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
除了以上列举之外,其余情况下都不得在试用期内解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结束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能达到用人单位设定之录用标准;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为情节严重;个人职业道德水准下滑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兼职工作对其当前岗位职责产生严重影响;以欺骗手段获取劳动合同或者利用他人面临困境时订立劳动合同;因个人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等。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收到解除聘用通知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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