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应该考虑卖掉共同房产
倘若您在离婚之后希望出售自己所拥有的房屋,那么只需确保您对该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就没有问题了。
因为处置房地产属于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必须出售。
只有当双方达成一致认可出售协议后,才能顺利地进行销售交易。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出现某一方拒绝出售房产的情况,法院将做出判决,将房产判给其中一位配偶所有。
当然,获得该房产的一方需向对方提供适当的补偿作为交换。
只有当所有当事人都同意出售房屋的时候,法院才会批准拍卖程序。
若房产属于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在其分割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两位当事人共同协商处理方式,比如是否决定出售房屋或者以其他公平合理的方案解决争议。
至于出售房屋所得的利益,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享用并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