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有哪些依据
关于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如何计算赔偿金的问题,以下为您提供几点重要的思考维度:
首先,我们应当关注到侵权方在整个事件中所犯下的过失轻重。
这其中包括了他们的作案原因、主观心态、对本案的认知态度,以及他们对于补偿受害者损失的诚恳程度。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侵权行为本身的细节。
这包括了侵权的方式、场合、频率,行为的模式及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方面。
这些细节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涉案人员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件的影响面。
然后,我们需要考虑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这不仅涉及到损害的性质(如短期的、长期的或是永久性的),还需关注损害对受害者生活、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这种影响力的强烈程度。
严重性越高的伤害,理应获得更高的赔偿金。
此外,我们还需要参考受害人的个人伤情、伤残等级评定结果。
通常来说,等级越高的损伤意味着更强的受损程度,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金额;
反之亦然,降低的等级则对应着相应减少的赔偿金额。
比如出现植物人、瘫痪以及孕妇胎儿死亡这类重大精神伤害的情况,均应被视为特殊情况来加以考虑,适度提高赔偿金标准。
同样值得我们深入探究的还有侵权方获取的利益情况以及他们的经济能力。
对此,我们将综合考虑他们的身份背景、社会地位、名气声望、性别、年纪、职业特点、家庭环境、经济实力等多个方面。
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赔偿义务人的主体身份类别(个体/团体)、法律法人资格等,以及赔偿方有无足够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能否顺利实施到执行。
最后,根据不同地域的收入水平而定,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赔偿结果。
这个因素可以参照涉案法院所在地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准。
希望以上分享能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单独提出
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赔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损害、人格权利遭到侵犯以及由人格因素引发的财产权利受损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在侵权之诉中并未就精神损失赔偿提出主张且诉讼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之后再针对同一事件单独发起新的诉讼寻求精神赔偿,则该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其次,作为受害者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再次,如果所涉事项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同样不会被纳入尽职处理的范畴;
最后,若为违约之诉,类似案件也无法得到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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