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法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过程中,当受抚育的一方由于触犯法律而受到司法机关监禁与劳动改造时,若导致其无法承受抚养费,那么有责任方可以适当考虑对抚养费进行减少或免除。
2.凡存在应负抚养责任的父母,如一方患有较长时间的疾患或因失去劳动能力,失去了持续经济收入来源,使得他们确实无法按原先协议或判决交付抚养费;
然而,尽管如此,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却得以负担多数子女的生活费用时,经过养育子女的另一方提出的请求,原抚养费支付者可对其需支付的抚养费进行合理调整或免除。
3.假如在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过程中,抚养子女的一方选择再婚,且其新配偶有意愿承担起继子女的部分甚至全部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那么原本有责任的父母即可适度地减轻或放弃支付该费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经济援助只是继父或继母的自愿行为,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
即便如此,若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相关费用,那么,生父或生母仍然需要负责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限是多久
在离婚程序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期限通常设定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然而,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那么他们的父母可以考虑停止向他们支付抚养费。
然而,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若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并且他们的父母仍然具有给付能力,那么他们的父母还需要继续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在抚养费支付过程中,当被扶养人由于违反法律而被监禁或者丧失了经济来源,其抚养方有权提出申请,请求适度地减少或免除相关费用;与此类似地,如果抚养方再次结婚并且新的配偶愿意承担一部分费用,原有的抚养义务人可以据此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完全取消该项义务,但是必须注意到这仅属于个人意愿的体现,并非必需遵循的法定程序。无论继父或继母是否有参与其中,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所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抚养责任都不会因此而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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