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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二、虚开增值税取保候审吗
在案件的具体情形下,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所犯之罪的严重性等等因素,都将影响到是否能够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便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涉嫌虚构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虚构涉案税款数额超过10,000元者,或者导致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且金额达到5,000元的,将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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