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后离婚,彩礼是否需退还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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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婚三周年离婚无需退还聘礼,除非男方经济困境或双方未共度时光。司法解释着重于退款程序的人性化,避免贫困加剧。男方在以下情况可索回聘礼:未登记、已登记但未同居或因聘礼致贫困。女方在以下情况下可拒退:同居超两年、有子嗣或聘礼用于共同生活。法律并未禁止收取聘礼,注重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处理。
结婚三年后离婚,彩礼是否需退还

一、结婚三年后离婚彩礼是否需退还

在结婚第三个周年选择离婚的夫妻,通常情况下无需退还聘礼。

然而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能真正地共度时光或者男方为支付聘礼产生经济困窘,那么在离婚诉讼之中,男方有权要求返还所支付的聘礼。

在与此主题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对于聘礼事宜主要的规定集中在退款程序的标准化上,旨在使聘礼制度更加人性化,以免出现乡村家庭因聘礼追踪返还致使贫困加剧的现象,并无任何法律条款明确禁止收取聘礼。

在以下三种特定状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索回为婚事已支付的聘礼:

(1)当事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2)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

(3)男方为了支付聘礼,以至于导致个人财产状况恶化产生生活困难。

此外,如果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女方可以拒绝退还聘礼:

(1)虽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生活超出两年时间。

(2)虽然未办理正式结婚手续,且实际生活在一起不足两年,但育儿后代。

(3)女方接受的聘礼皆已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的开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三年后离婚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关于是否有必要退还彩礼,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仅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使彩礼得以退还:

(1)男女双方尚未至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种状况之下,男女双方尚且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资格。在此背景下,向男方索取的彩礼理应予以归还。

(2)若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尚未共同缔造家庭生活,此时若其中一方提出愿将彩礼予以退还,则应依照其意愿执行所谓;

(3)考虑到一方因履行予婚前支付彩礼义务而导致自身经济状况恶化,经另一方提出返还请求后,彩礼当予以返还。此处所述经济压力,系指生活困难程度严重,已达到无法维系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结婚三周年之际选择离婚的夫妻,原则上可以免除退还彩礼的义务,除非是男方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或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留下美好的回忆。这一司法解释主要着眼于加强退还彩礼的流程的人性化设计,以期避免由于彩礼返还问题而造成的当事人贫困状况的进一步恶化。然而,如果男方存在如下情形,他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即未进行婚姻登记、已经完成婚姻登记却没有实际共同居住过或者因为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陷入贫困境地。相较而言,女方也拥有一些理由拒绝退还彩礼:例如,如果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两年时间、生育有子女或者彩礼被用作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支出等情况下,她就有权拒绝退还彩礼。此外,尽管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收取彩礼这一行为,但是它的确强调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公正合理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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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后给的彩礼离婚彩礼能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彩礼。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2、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中就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实际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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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离婚时彩礼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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