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第三个周年选择离婚的夫妻,通常情况下无需退还聘礼。
然而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能真正地共度时光或者男方为支付聘礼产生经济困窘,那么在离婚诉讼之中,男方有权要求返还所支付的聘礼。
在与此主题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对于聘礼事宜主要的规定集中在退款程序的标准化上,旨在使聘礼制度更加人性化,以免出现乡村家庭因聘礼追踪返还致使贫困加剧的现象,并无任何法律条款明确禁止收取聘礼。
在以下三种特定状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索回为婚事已支付的聘礼:
(1)当事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2)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
(3)男方为了支付聘礼,以至于导致个人财产状况恶化产生生活困难。
此外,如果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女方可以拒绝退还聘礼:
(1)虽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生活超出两年时间。
(2)虽然未办理正式结婚手续,且实际生活在一起不足两年,但育儿后代。
(3)女方接受的聘礼皆已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的开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三年后离婚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关于是否有必要退还彩礼,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仅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使彩礼得以退还:
(1)男女双方尚未至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种状况之下,男女双方尚且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资格。在此背景下,向男方索取的彩礼理应予以归还。
(2)若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尚未共同缔造家庭生活,此时若其中一方提出愿将彩礼予以退还,则应依照其意愿执行所谓;
(3)考虑到一方因履行予婚前支付彩礼义务而导致自身经济状况恶化,经另一方提出返还请求后,彩礼当予以返还。此处所述经济压力,系指生活困难程度严重,已达到无法维系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结婚三周年之际选择离婚的夫妻,原则上可以免除退还彩礼的义务,除非是男方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或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留下美好的回忆。这一司法解释主要着眼于加强退还彩礼的流程的人性化设计,以期避免由于彩礼返还问题而造成的当事人贫困状况的进一步恶化。然而,如果男方存在如下情形,他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即未进行婚姻登记、已经完成婚姻登记却没有实际共同居住过或者因为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陷入贫困境地。相较而言,女方也拥有一些理由拒绝退还彩礼:例如,如果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两年时间、生育有子女或者彩礼被用作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支出等情况下,她就有权拒绝退还彩礼。此外,尽管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收取彩礼这一行为,但是它的确强调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公正合理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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