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
从婚姻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接下来的30天内,若有任意一方表示并不愿离婚,则可以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且当30天的冷静期过后,双方须共同在30日内亲临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否则就将会被视作已经撤回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理离婚证书通常需要前往领取结婚证书的同一地点进行。离婚证书这一重要文件是通过合法离婚程序,即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商离婚手续后获得的有效证书;
然而若是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双方最终所得到的便是法院所颁发的离婚判决书。
值得指出的是,婚姻登记机关通常并不会再次为已经存在的离婚判决书发放离婚证书。理论上来说,协商离婚的手续必须在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选择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自注册登记申请日期开始计算,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限”。在这期间内,任何一方如有后悔之意,皆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申请。而在这之后,需要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书,否则将会被视为撤回申请处理。只有当没有一方提出撤销申请,离婚流程才能够得以顺利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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