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生活中,那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定义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涉及共同利益和风险的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决策均有同等的参与权并且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其中一方为生产经营举债,而另一方并未实际参与经营活动,但是其仍然有权分享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最后,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负责投资和经营管理,而另一方则以提供智力支持或担任顾问等方式参与到投资事务中来,那么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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