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是否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章,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伊始的30日内,若有任何一方法人表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经过这段时间之后,又会在接下来的30天内,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再次提出申请以领取离婚证书。
如果在此期间未能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将会被视作是自动撤回了该项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政局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吗
若欲在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依法应接受为期一个月之冷静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协议离婚流程规定中新增了三十日的冷静期。自该日期起算满三十日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领取离婚证书。如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则将视作取消离婚登记申请,相关事项亦须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我国的离婚程序中,有明文规定指出,夫妻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撤回该申请。假如双方均没有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的领取手续,那么这一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婚姻关系仍然保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