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会有人进行调解吗
在我们民政局,办理离婚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调解环节。
若您与配偶之间有共同的意愿,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便需要你们共同撰写一份详细的离婚协议书,并且务必亲自来到我局进行离婚手续的登记办理。
以下是该过程中的各个步骤:
紧接着,待你们完成离婚协议书的签署之后,可以在我局指定的办公区域内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由我们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满足离婚的基本条件,将会为您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这里需注意,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的第30天内,无论男女任意一方若不同意离婚,都有权撤回这一申请;
接下来便是审查环节,在30天的冷静期结束后,请您和您的配偶携带齐全的相关证件再回到我局申请办理离婚证书。
而未按时申请的人士,则会被视作已经放弃了离婚登记申请;
当所有的条件都满足之后,我局婚姻登记员将按照工作规范对你和你的配偶的资料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
如果无误的话,将为你们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需要带什么证件
上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需要提交双方各自的户口簿原件;
2.此外还需携带双方的有效期内的正式身份证或具备同等效力的临时身份证件;
3.除此之外,必须提交双方曾经领取并明确记录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原件;
4.在实际登记过程中,还需由当事人亲自到场签署经登记机关制定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另外,还须准备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应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关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表达,同时也需明确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具体方案和意见;
6.
最后,还需提供两张尺寸为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民政部门进行的离婚程序,不需要经过庭前调解环节,仅需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和签署离婚协议书,同时备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婚姻登记证等相关文件。首先,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在现场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正式的申请书。接下来,经过工作人员初步审核之后,若存在任何疑议或不同意见,可以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撤销此次申请。当冷静期结束之后,双方必须持有齐全的证件原件回到相应部门,完成离婚手续的最后步骤,即领取离婚证书。如果超过约定时间未到场办理,则被视作自愿放弃。经过严格审查且无任何问题之后,将由民政部门为双方颁发合规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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