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前者中犯罪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金融秩序。
而在后者中犯罪行为人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金融秩序的同时还侵犯金融机构的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类似隐瞒真实目的、蒙骗群众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类行为所针对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合法资格并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那些不具备此类资质但却试图通过隐蔽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非金融企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究竟是否具有非法侵吞公民财富的意图。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攻击行动并未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富之目的,其损害的仅限于金融秩序。然而,针对后一种情况来说,行为人显然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富的企图,因此,他们不仅侵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侵犯了金融机构自身所有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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