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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几种
我国的现在的刑罚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该其中的管制是指不用关押,由人民群众进行管制的,属于限制活动自由的一种软禁处罚,并且不能言论的其他规定,其他的处罚也有不一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二、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最新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在处理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可以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1、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是可能将采用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的被告人;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事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被告人;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者;
4、当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的被告人。只有满足上述四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才能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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