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法院传票不去有什么后果
收到法院传票不去会有两种后果:
一、拘传
它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比如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有一定亲属关系,适宜调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调解和合理解决。
在程序上,拘传被告必须通过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
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根据法律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二、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二、收到法院传票反诉步骤是什么
遭遇他人提出起诉时所需采取的反驳措施为:关于被告方进行反驳诉讼的相关程序,具体实施方法并未在全国范围内的法规法规之中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借鉴并效仿提出起诉这一处理方式;当被告方收到法院的传票进而得知对方对自身提起了诉讼之后,应当立即向法院递交反驳状及其附件以及所有支持观点的证据材料等详细内容,在文书中明确表示自己的反驳要求、具体事实以及详细的相关理由。经过法院的严谨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该反驳申请之后,如果反诉已经得到受理,则原被告双方将在此基础上交换诉讼地位,各自享有对应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有两种可能产生的结果:首先是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实施拘传行为,这是指由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要求被告必须出席法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次是在当事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具体来说,如果原告经过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法庭,那么他(她)的诉讼请求可以被视为撤回;而倘若被告在此情况下提出反诉,法庭同样会做出缺席审判。在此又要强调,若被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参加庭审,则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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