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死亡且遗属继承其遗产,则应仅在所继承之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若此种情形下债务金额超过了遗产的实际价值,只要遗属自愿进行偿还,这部分金额将不再受到限制。
然而,如遗属选择放弃遗产继承,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他们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另需注意的是,如果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当遗孀或配偶中任意一方死亡时,尚存活的另一方有义务独自承担偿还此项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任何债务协议;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去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债;
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全家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外所负的债务,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便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人死后债务由丧葬费承担吗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是可行的。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用,其特定用途即为支付给死者亲友及家属,这个观点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这些赔偿与费用的产生源自于死者这一事实,因此从本质上说,它们仍然归属于死者名下。换言之,这些费用在经过适当的处理之后,自然有足够的理由被用作抵扣或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财产的过程中,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起清偿被继承人所有合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的义务。
最后,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对那些身体残疾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继承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保护。对于此类继承人而言,法律要求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必须为其预留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遗产份额。综述以上几点,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以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用抵扣死者债务的行为,是在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相关债权人以及死者亲属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该继承人所能够实际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其所继承的遗产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对于超过此范围的债务,该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付。如果继承人主动放弃了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他/她将无需对此前的债务负责。然而,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当其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则需要独立承担起这笔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包括: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负债;以及那些能够被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个人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