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责任认定书能否重新认定吗
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则交通责任认定书便可进行自初始认定直至等级归属的重新审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存在异议,有权依据相关流程提交书面形式的复审申请,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阅和复核之后,如发现原有的责任认定书存在诸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责任划分不公正等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他们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向相关办案单位发出要求重新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的指令性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责任认定书必须双方到场吗
通常而言,交通事故责任鉴定需当事双方出面参与;
然而,若有一方缺席,亦可据此做出相应的事故责任评估。在责任认定决定后的赔偿环节中,若当事人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并经各方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的十日之内提交书面调解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当事人存在异议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审处理。如果上级交管部门发现原有责任认定过程中的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材料不足、法律条文适用错误或是责任划定有失公正,他们有权指令重新进行审判环节,以确保整个司法程序得以公平公正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