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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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人借款合约中的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可并用,但当约定利率超过一年期官方LPR的四倍,法律会进行调整。合约允许细化违约规定,如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式需明示。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一、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在私人借款合约中明确记载了利息以及违约金相关事宜的前提下,利息与违约金可被同时予以运用;

然而,有一例外状况需关注,即若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超出了该合同签署之际我国一年期官方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时,法律将对其进行制约。

此外,当事人还有权对违约行为设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如在一方发生违约时,对方应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对于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保证人有权就保证期间作出相应的约定。

然而,若所设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将被视作未作出任何约定;若双方均未能做出具体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么,该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则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或者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时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私人借款合同中,利息及违约金条款可以同时适用,然而,若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一年期官方基准贷款利率(LPR)的四倍以上,则法律将对其作出相应调整。此外,合同还应详细规定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义务,且具体的计算方法亦须明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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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
同时,最高人民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
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而在该案中,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利息,事实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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