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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经营状态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欠债不还要不要去法院起诉
若债务方拖欠借款不予偿还,债权人可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采取提起诉讼书或口头申诉等形式,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还款责任。如债务方对法院批准的判决表示拒绝执行,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其不得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当债权人无法与债务方达成自愿还款协议时,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据我所知,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债权人在知悉债务人可能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非法擅自变卖或转让其资产以避免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以及失去了继续履行债务的可能性等情况下,该债权人有权采取适当行动,例如行使不安抗辩权,从而相应地暂停执行已经签署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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