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救助基金应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其包括了为进行治疗与恢复所必需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补偿费用以及住院过程中所产生的伙食补贴费用等方面的开支。
此外,当导致身体上的伤残时,还需要对相关的辅助器具及残疾赔偿金进行赔偿;如果出现了人员死亡情况时,更要对此前涉及到的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当事人申请紧急救助资金时,应明确向事故发生地区域范围内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缴款申请。当该机构接收到申请人的求助申请书及其所附相关资料之后,需于五个工作周之内展开详尽审核。若经审核确认符合本救助规则中有关垫付事项的要求,则应当立即将相应款项划拨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等承担相关费用的机构的账户之中,同时,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然而,对于未能通过审核或未满足垫付要求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不会予以垫付,并且有义务向其解释拒绝垫付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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