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牢记的是在债权人完成其债权的转让之后,对于债权的质量或瑕疵的问题,债权出让方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必须理解到,这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特别地是在某些复杂的合同纠纷中,涉及到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问题时,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债权进行转让,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律给予了债务人提供相关抗辩理由以及行使抵销权等权利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债权转让完毕之后,即使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权已被全部转让,但出让方仍然需要对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现象承担起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正式生效之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不再存在,相应地,债的主题发生改变,意味着原债权人已经通过转让协议的生效完全退出原有的债务关系,失去了作为债权人的正式身份。
对于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或是未尽职履行的行为,原债权人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性质的权利去干预,因此,转头来看,他们也无需对债务人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形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债权转让后可以追讨债务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债权人实施债权转移时,若未能及时地通知到债务人,则该项转让对于债务人将不产生直接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在债权转让的正式通知成功送达至债务人之前,债务人有权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相应义务。
然而,一旦债权转让告知书抵达债务人手中,债务人便应毫无保留地向新的债权人执行债务支付责任。因此,在债权完成转让之后,新的债权人可依法对债务进行追索,但这种追索行为须在债权转让告知已实时送达到债务人之后方能开展。任何情况下,如债权转让的正式告知并未成功送达至债务人或债务人并未接到相关通知,则新的债权人无法合法向前者追溯相应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立法层面上,为保障债务人的权益不受到重大损害,条款规定,债权人在将其享有的债权进行转让后,对于其所持有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仍然负有相应责任。为了确保这一权利得到切实维护,法律赋予了债务人使用抗诉和抵消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此外,即便当全部债权已被转让时,转让人仍须承担确保债务人能够顺利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合同债权转让完成之后,原本的债权人将失去其对相关债务的决策权以及提供担保责任的能力,而相关债务关系将由全新的债权承受者主导和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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