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所涉及到的保险理赔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仅对交强险部分提供赔付支持,而不会对商业险做出相应的慰问。
首先,就交强险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肇事逃逸明确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
根据我国颁布施行的《民法典》相关明文规定,如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实施逃逸行为,该车辆若已加入强制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领域,交通肇事逃逸的不良影响仅限定于事故发生之后。
因此,被保险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可能导致的进一步损害结果负有责任。
如果保险方以此作为减轻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借口,那无疑违背了公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同时也触犯了相关保险法规的具体要求,这样的条款显然会被视为无效。
此乃我们应当深思熟虑、不可忽视之关键之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逃逸被抓怎么判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凡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引发重大事故,致多人重伤、死亡情况出现,或给公共及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害者,此肇事者可能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
然而,若该肇事者在此后选择逃离现场,即所谓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或者产生其它特别严重的恶劣情节,那么他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处罚。若因该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他则将可能受到七年以上刑期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选择逃离现场,此类行为实际上对机动车交强险的理赔数额并无直接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其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涉及到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件中,逃逸行为可能会对后续的责任认定产生不利影响,但却无法作为保险公司免除全部赔偿责任的合法依据。如果保险方以该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违法的,并且相关的保险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因此,正确地理解和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对于确保保险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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