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羁押37天后是否一定会有案件结果
关于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如下:
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如若被公安机关认为确属有必要逮捕,其拘留期限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至第五个工作日内,需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展开审查并获得批准的申请。
在特殊情况出现时,这个申请的延展期可延长至次日至第四日。
对于那些在多个地点活动、次数众多以及群体行为的重要嫌疑人来说,其拘留期限的申请延展期最高可达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请求批准逮捕的报告之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需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假如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需要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也要确保已将实际实施情况及时通知到人民检察院。
在37天的刑事拘留期结束后,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
首先是相关人员被宣布无罪而予以释放,其次则是批准了逮捕,然后待公安机关彻底完成侦查工作后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提出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看守所羁押多久后取保候审
若犯罪嫌疑人遭刑事拘留,依照法律规定,通常可在二十四小时之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因在于,公安部门有义务在拘留嫌疑人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超过所规定的时限,则如若该嫌疑人的情况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取保候审即为,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这是一种针对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措施,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满法定期间之后的三到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相关人员,在特殊情形下,最多可延期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部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不等。而检察机关则有义务在收到提请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拒绝批准,应当及时地将相关人员予以释放。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批准逮捕,都需历经37天的法定最长时限方可完成。根据案情需要,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在这37天中被无罪释放或者正式批准逮捕,进而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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