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应如何处理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处理方式,具体如下所示:
若有必要对事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有权暂时扣押事故车辆及其机动车驾驶执照,同时向其颁发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针对被扣押的车俩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认定
若肇事者明确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仍选择驾驶肇事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如果肇事者自以为对于事故并无任何责任,选择驾车远离事故现场;假设肇事者存在酒后驾车或者无驾驶证驾车等明显违法行为,在向警方报告之后,却不遵守现场守候处理义务,选择弃车离开并在此后又返回;若是肇事者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却未及时报警并且无故地离开医院;或者肇事者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但却为伤员或其家属留下虚假的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随即离去;若肇事者在接受相关调查期间畏罪潜逃;或者肇事者离开现场,并且坚决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应该知晓该起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
再者,倘若经过磋商未能与对方达成共识或未经妥善协商就给予的赔偿金额远远不够,而致使交通事故当事人未能留下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也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该人离开现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有悖于正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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