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可能会将其判定为共同拥有:
第一种是在夫妻婚姻关系仍然持续的阶段内进行购房,如果夫妻之间并未对此类房地产进行特别约定,即便房产证仅标注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也应该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则是由夫妇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倘若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记录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此不动产可被视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共有的财物,当然,当事人若另有其他特别约定的除外。
然而,如果房屋是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独自出资为他们的子女购买的,并且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也是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理解为仅仅是对自己孩子的单方面赠与,因此,此不动产可被视为该对夫妻中的那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婚前若由夫妻中的一方全额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于己方名下、或者是通过贷款方式购得房产且在婚后由该方个人资产偿还原贷债务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被视为仅归属于其中的一方所有;
2.倘若在婚前夫妻中的一方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而房屋产权在婚后则被登记在双方名下、亦或是通过贷款方式购得房产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原贷债务的话,那么该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购置之房产通常并非为夫妻双方共有之房产。然而,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房产证上仅署有一方面姓名,皆可视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对于父母出资购买之房产,即使是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也可按照其所提供的资金比例来划分所有权,除非在此之前就另有明文约定。婚后如若有一方的父母以个人名义独立出资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者,则此房产一般应视为对该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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