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离婚登记会被不予受理
以下情况将导致离婚登记申请被拒绝受理:
第一,夫妻双方未能达成有效的离婚协议;
第二,提出申请解散关系的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仅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第三,婚姻登记机关并未接到相关的申请解散关系请求,申请人的婚姻登记并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离婚登记的申请可能会由于以下几种情况而遭到拒绝:首先,在夫妇之间无法就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妥协与共识;其次,如果某一方或者双方提出财产分割等事宜的请求者,并未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只有局部能力达到标准;最后,当婚姻登记并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本土进行时,其相应的申请将不会得到当地机构的接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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