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离婚的诉讼中,如有任何一方对法院的决定持有异议,我们需要首先明确的是:
这会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差异。
具体来说,审判的结果将基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判断:
一、首次提起离婚诉讼且无公认的离婚理由之日起,若另外一方对此持反对态度,一般的司法实践是不会宣布离婚成立的。
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理智对待离婚问题。
二、若离婚突然降临,即使其中一方表示反对,但只要存在法律认定的离婚原因,以及充足的证据表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了,那么法庭仍应宣布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指出,若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意一种,经调解未能奏效的,均应批准离婚:
1.已重复婚姻关系或与他人生育子女;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
3.长期染有毒瘾、嗜酒成性;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超过二年;
5.其他足以破坏夫妻感情和睦度的事件。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供参考,具体裁定需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三、当遭受第二次相同的离婚诉讼时,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如经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长达一年以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夫妻很可能会被判离婚。
上述内容仅为指导性质,并不能覆盖所有案件情况,最终判定权归属于法院。
同时也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珍视婚姻,尽可能地避免走到这一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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