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存在具有明确结束时间安排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员有权随时决定离开且无需任何预先通知。
无论签订的是具有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是长期不限日期的劳动合同,雇员均拥有随时终止其与用人单位关系的选择权。
然而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尚未向受雇者提供过专项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与其约定了相应的服务年限规定。
如若有此种情况发生,则需待服务期限届满之后受雇者方可自由决定是否需要结束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确实如此。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永久性的雇佣合同时,若其无法接受任何理由被解雇,这便是未经合法程序的解聘行为,此时该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二倍的经济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依照被解雇员工在该单位服务的时间长度,以每满一年计付一个月工资额度为基础,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而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仍不足整一年时段的员工而言,则应等同于一年的时长计发经济补偿;至于不足六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工资作为标准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没有对终止时间做出具体规划的劳动合同时,职工享有自由选择离职的权力,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无论是合同周期较长还是较短,职工皆享有的权利是可以主动终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但是,若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提供了专门性的职业技术培训,并且在合同中规定了其服务期年限,那么当该服务周期届满之后,职工才可自行决定是否要结束这段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