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人无需为所提供的担保承担任何责任:
(1)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更改其所背负的债权,但尚未征得保证人同意者,对于未经各方共同确认而进行的债务转移,保证人将无需继续负责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2)当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关于修订主要合约的协议,但此变更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同意时,保证人也无需再负担其在此种情况下应负的维持担保权益之责任;
此外,维系特定担保类型的法律规定还包括:
(3)针对一般性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倘若他们在事先约定期限内以及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并没有就债务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那么在此之前,他们所享有的借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权益将会因此而自动解除;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4)那些适用连带责任保证保障的债权人必须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主动向保证人主张其应获得的担保权益,否则他们的这个权益亦会被自动解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保证期间内,假如债权人没有征得保证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修改了债务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的内容,这将有可能导致保证人拥有解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权利。举例来说,如果债权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既定时间范围内对债务人的不法行为进行法律诉讼,那么对于这种一般性的保证形式来说,他们所享有的担保权益很可能会失去其法律效力。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要在事先约定好的期限或者债务实际到期后的6个月内主动提出要求,否则这个担保权益将会被自动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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