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视为正式员工
关于不签署雇佣合同的情况是否可以被视为正式员工的问题,我们需明确的是,确认劳动关系并获得劳动者应享有的待遇乃是关键要素。
在审定该等劳动关系时,以下列明的凭证将成为参考依据:
(一)关于工资支付事宜的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情况的纪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见其身份的相关证件;
(三)劳动者为完成入职手续所填写的公司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四)有关考勤情况的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因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贵方仍然享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若是在此种情形下申请劳动仲裁,首当其冲需要证实与雇主公司之间确有关联。您可尝试通过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1.收集包括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单或其他形式的工资发放纪录以及员工花名册在内的相关资料。2.假设雇主公司曾为员工投保缴纳社会保障金,那么您可以登录当地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者直接前往该部门打印自身已支付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记档。3.搜集有关雇主公司向您提供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示明特定岗位和职务身份的相关证书。4.从雇主公司处收集以往考勤记录。5.寻求同事的相关证实意见。6.搜集载有人名的雇主公司之所有文档。7.搜集您代表雇主公司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签署的相关文件等。当上述列举的所有证据都收集齐全之后,便可证明其实真正的劳动关系的确存在,并可以以此作为申请劳动仲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尚未签订正式雇佣合同时,如果能够证明存在真实且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享受到了应有的薪资福利待遇,那么该劳动者就可以被视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判断的依据主要包括工资发放的相关凭证、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工作证件、招聘录取登记表、考勤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等等。这些文件和证据相互印证,共同确立了劳动者的身份及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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